反腐的影響兩校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和《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貪汙賄賂罪進行了重大修改,體現了更加嚴厲懲治腐敗的立法精神。這些新修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給反腐敗工作帶來了很大影響,提出了新要求,反腐敗工作面臨新挑戰。認真研究這個問題,對於做好新形勢下的反腐敗工作十分重要。本文從司法實踐的層面對這壹問題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和思考。(1)定罪量刑標準的修改提高了立案程序的啟動門檻。第九刑將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四檔固定數額標準”改為“三檔靈活幅度+情節”標準,《解釋》確定了“數額”和“情節”,立案最低標準由5000元提高到3萬元,或者654.38+10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但有其他較重情節的。立案標準的提高,意味著檢察機關未來可能需要掌握更多的犯罪線索,才能啟動初查程序,或者在確認更高的涉案金額後立案。(2)刑法在《解釋》中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二元模式以及對“財產”的適度擴大解釋,增加了取證的工作量。修改後的定罪量刑標準變成了二元結構,尤其是司法解釋對情節的細化,意味著檢察機關要對這些新增的情節進行調查取證。《解釋》對“財物”進行了擴展解釋,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財產性利益,並進壹步明確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轉化為金錢的物質利益和其他需要支付報酬的利益。“財物”含義的擴大,意味著贓款贓物的取證範圍擴大,工作量必然增加。(3)賄賂犯罪標準的嚴格,使得賄賂案件在短時間內的偵破難度加大。今後對受賄行為的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必須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揭發對偵破大案要案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要求。賄賂犯罪往往是壹對壹的犯罪,其證據收集往往依賴於行賄人與偵查機關的配合。而第九刑增加了行賄人的免責難度,可能會加深犯罪的隱秘性,甚至可能導致行賄人與行賄人結成同盟抵制偵查。這樣壹來,肯定會增加偵查取證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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