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法修正案十壹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
《刑法修正案十壹》有很多修改,比如對強奸罪的修改,增加了對奸淫幼女的處罰,增加了壹款,負有特殊責任的人與未成年女子發生性關系的,按強奸罪處理。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XI)
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項矯正教育。”
2.在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將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然冒險組織作業,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在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壹:“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確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壹)關閉、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有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幹擾、控制這些設備、設施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活動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壹的規定,刑法修正案有很多,主要涉及強奸罪、強制猥褻罪、侮辱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