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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是否需要證明自己的清白?

自證其罪,又稱沈默權規則,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不能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或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人。

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不需要證明自己的清白。

嚴格來說,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需要證明自己的清白,因為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如果檢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罪,那麽就推定當事人無罪。在刑事案件中,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由檢察院的起訴來界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偵查機關、檢察院有證明有罪證據的義務。如果不能證明,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必須駁回案件或者無罪釋放。但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不在場或沒有犯罪可能的證據更有幫助,更能說服法院檢察院。

為了從制度上預防和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收集證據行為,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有罪證明責任的是公訴機關。

如何確定法律上無罪的人有罪?

1.舉證責任的分配。提供證據證明法律上無罪的人有罪的責任應由申訴人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義務協助申訴人證明自己有罪,更談不上提供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保持沈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對控告機關提出的控告保持沈默,有權拒絕回答控告機關和司法機關提出的特定問題;

3.毫無疑問。在履行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標準時,檢察機關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壹切合理懷疑的程度。如果達不到這壹證明標準的要求,應當宣告被告無罪。

4.司法獨立。對被告人的定罪只能由完全獨立的司法機關即法院依法作出,其他任何機關無權幹涉或影響司法權的公正行使。

5.程序是合法的。在依法審判被告人的過程中,法院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程序,接受公正合法的審判。

6.權利保護。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必須享有充分的權利保障,如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了解控告的事實和罪名的權利、與證人對質的權利、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等。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逐漸演變成控方說委托人有罪,辯方說委托人無罪,罪輕的邏輯。雖然刑事辯護仍然是針對控方的事實、邏輯和證據,但仍然不足以“辯護”某些案件。對於確實有無罪理由和證據的案件,辯方必須“采取主動”,主要是出示證據。

所以,在辯方能夠出示並提交證據證明委托人清白的案件中,也許壹兩個關鍵證據就能完全推翻控方的指控事實。當然,越早“自證其罪”越好,刑事案件不是小事,誰也承擔不起。如果有些無罪釋放的理由不明顯,或者辯方沒有確切充分的證據證明委托人的清白,那壹定是檢方的指控。畢竟法律並沒有要求委托人“自證清白”,這也是為什麽那麽多辯護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主要辯護方向的原因。自然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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