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受理違法案件,而不是立案。行政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受理。治安案件6個月以上,其他案件2年以上未發現的,不予處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五十四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以及其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被侵權人在違法行為調查期限內向公安機關投訴,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不受本條第壹款調查期限的限制。第壹百六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期限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鑒定期間為了查清案情,不計入辦案時限。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下落不明、逃逸等客觀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調查取證,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 *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