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予以糾正。”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糾正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但行政處罰法沒有具體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此也沒有具體要求。從執法實踐來看,要考慮以下六個方面:1、數字、筆跡、日期等。如編號、筆跡、日期、印章等錯誤。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發現的,應當用我局的正式文件進行必要的說明,同時重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行政相對人,無需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2.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有問題。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者幅度有錯誤的,應當在局機關公文中作出必要的說明,向行政相對人撤回行政處罰決定,重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因處罰種類或者幅度發生變化,需要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3.法律適用錯誤如發現行政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有錯誤,如上述情形,應以局機關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追償。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4.事實錯誤行政處罰決定中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鑿的,以局機關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撤回行政處罰決定。然後重新調查核實違法事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作出新的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因為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我們執法部門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決定,這也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糾錯的精神。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我們的執法部門是不允許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也是無效的,但是主動糾錯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5.程序錯誤如果發現行政處罰程序存在錯誤,如在檢查報告送達後15日內或者責令整改期滿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對檢查報告提出異議或者在責令整改期滿前對處罰提出異議,導致本案處罰程序存在嚴重缺陷的,此時應當以該局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手中收回《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重新作出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6.管轄錯誤因管轄不足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有錯誤的,以該局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追償行政處罰決定。然後根據案件移送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雖然我們無權處理這種違法行為,但不代表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不能處理。我們生來就應該改正錯誤,這是理所當然的。我們不能讓錯誤發生,因為他們是特殊的國家機關。要找出錯誤,及時糾正,避免給當事人帶來壹些人身或財產損失。這是國家工作人員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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