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第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和管理。”並且《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十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基礎,客觀、真實地記錄收入、支出和結果。
第四章審計法的審計權限?
第三十壹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財務會計報告,使用電子計算機存儲和處理財務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件。
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者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收支管理制度、電子財務收支數據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擴展數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1)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有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賬號。
(四)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壹)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義務人、代理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壹般納稅人未按前款規定申報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在壹定期限內取消其抵扣進項稅額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繳納的增值稅按銷售額和規定稅額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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