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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包括壹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

1.壹般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

2.特別行政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海關法、教育法等。

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和區別:

1,對行政工作的某壹方面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稱為“規定”;

2、行政工作的某壹部分的規定,稱“條例”;

3、對壹項行政工作作出更具體的規定,稱為“辦法”,

4.在範圍上,法規和規定適用於某項行政工作,辦法僅用於某項行政工作;

5.在內容上,條例是全面的、系統的,而條例集中在某壹部分,方法上比條例和規定具體得多;

在名稱的使用上,法規只用於法律法規,法規和辦法也常用於條例。

行政法規的基本要求:

1,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2、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3、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層次。

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沒有統壹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廣泛,內容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很難制定壹部全面完整的統壹法典;

2.行政法涉及領域廣泛,內容豐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可變性。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與其他部門法的復雜多變,作為行政關系調整者的行政法律規範也具有很強的可變性,需要頻繁地廢止、變更和確立。

綜上所述,行政法規壹般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重要職權,包括行政訴訟法、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公務員法等。各單位要按照行政法規行使職權。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五條

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也可以稱為“規定”、“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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