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藥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護理費用
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時間長短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3.運輸費用
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4、住院夥食補貼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但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5.營養飼料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6、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和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學生傷害事故的特點:
(1)學生傷害事故是對學生,尤其是正在成長的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學生的傷害。廣義的學生傷害事故包括在校期間的大學生和研究生的損害,而狹義的學生傷害僅指未成年學生的損害。
(2)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包括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和教育教學生活設施造成的人身傷害。
(3)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範圍和標準,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有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醫院或者相關機構按照國家傷殘標準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