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機構欺詐保險的行為有:
1,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騙保;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單據和票據,騙取醫療保險基金;
2、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行為;
3、被保險人的欺詐保險行為;
4、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弄虛作假。
二、醫療欺詐的定義:
1,醫療欺詐是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故意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患者產生錯誤認識,接受其醫療服務的欺詐行為,會侵害患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2、醫療欺詐,可以向衛生局投訴。
3.如果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也要以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
三、醫療欺詐的法律責任:
1.醫療欺詐涉及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即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2.在民事責任上,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
3.在刑事責任上,詐騙數額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可以向法院起訴;
4.在行政責任上,會給予醫療機構相應的處理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壹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