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下項目和標準計算:1。醫療費用:按照治療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本人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5.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當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8.被扶養人生活費: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參加喪事活動的配偶、直系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醫療事故的等級;(二)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