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三十條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糾紛,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第壹千二百三十壹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和程度,以及其行為在損害後果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各自的責任範圍。
第壹百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法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賠償後,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汙染犯罪的構成要件
汙染環境罪是結果犯,因此,認定汙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至關重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嚴重環境汙染:
1.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違法排放含有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和其他嚴重危害環境和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架設地下管道或利用滲井、滲坑、裂縫、溶洞等。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
5.近兩年內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有前沿行為的;
6、造成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造成基本農田、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損害的;
8、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