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安全評價、檢測和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六條申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固定資產不少於800萬元人民幣;
(二)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其中檔案室不少於100平方米,設施、設備、軟件等技術保障條件能夠滿足工作要求;
(三)承擔礦山、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經營範圍安全評價的機構專職安全評價員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裝備標準(附件1);
(四)承擔單壹業務範圍的安全評價機構專職安全評價人員不少於25人;每增加壹個行業(領域),按照專業裝備標準至少增加5名專職安全評價員;專職安全評價員中,壹級安全評價員比例不低於20%,壹、二級安全評價員占總人數比例不低於50%,中級以上註冊安全工程師比例不低於30%;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曉並承擔安全評價法律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的承諾書;
(七)配備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壹級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並具有與開展的業務相匹配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本行業工作八年以上;過程控制專職負責人具有安全評價員職業資格;
(八)網站正常運行,可供公眾查詢機構信息;
(九)自申請日起三年內無嚴重違法和失信記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安全生產檢驗機構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獨立法人,固定資產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有與安全生產檢查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環境。檢驗設施設備原值不低於800萬元;
(三)承擔單壹業務範圍的安全生產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5人;每增加壹個行業(領域),至少增加5名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中級及以上註冊安全工程師比例不低於30%,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比例不低於50%,高級技術職稱比例不低於25%;
(四)專業技術人員具有與承擔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能,並在本行業工作兩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曉並承擔安全生產檢查法定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的承諾書;
(六)安全生產檢查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並在本行業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產檢驗機構能力通用要求》及其他相關標準和規範性文件的文件化管理制度;
(八)正常運行並可供公眾查詢機構信息的網站;
(九)自申請日起三年內無嚴重違法和失信記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下列機構不得申請安全評價、檢測和檢驗機構資質:
(壹)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及其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團體及其出資設立的企業法人;
(三)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所稱企業法人,是指以出資(含控股、參股)方式設立的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