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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扣押前的法律規定

主要包括:

(1)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尚未銷售的房屋。此時,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雖已享有已建房屋的產權,但由於產權未登記公示,無法轉讓,人民法院只能先行查封。房屋已經出售的,不能提前查封,保護買受人期待財產權。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房屋已經房地產開發企業初始登記。此時,該樓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產權證,但?不全是。被執行的買受人雖然不享有房屋的物權,但已經享有期待權,這種期待權是排他性的,可以作為他的財產預先查封。

(3)被執行人所購房屋已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和預告登記制度都具有保全未來債權實現和不動產物權的功能。雖然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更,但可以使登記申請人在未來取得請求物權變動的專屬權利。

1.什麽是癲癇前期?

預查封是指對未在登記機構登記但已辦理了壹定的核準或備案等預登記手續的不動產采取的控制措施,被執行人享有不公示或期待物權的權利,即由法院出具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

2.為什麽要設立扣押前制度?

之所以設立這樣的先予扣押制度,是因為被執行人對未登記的物權或期待物權僅享有有限的或期待的利益,其能否成為完整的或真實的權利主體尚處於不確定狀態。此外,登記機關往往以被執行人未辦理權屬登記為由,拒絕辦理查封登記。因此,參照不動產買賣過程中的預告登記制度,經與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商後,建立了該制度。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協助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依法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

三、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或者預查封登記。國土資源、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時,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不進行實質審查。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或者處理的土地、房屋權屬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復核建議,但不得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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