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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在什麽情況下有權撤銷已經合法取得的行政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有權撤銷已經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工作人員越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等其他法定情形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違反本法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原則。

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加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應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壹)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的;

(二)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四)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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