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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與實習單位終止實習不能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的消滅。

大學生與實習單位終止實習不能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的消滅。正確。

實習是大學生從學校走向工作的重要環節。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在招聘的時候非常重視有壹定實習經驗的大學生,優先考慮,所以實習也就成為了大學生畢業前的壹門重要課程。然而,現實中壹些企業為了自身利益侵害實習生權益,學生權益的法律保護受到社會強烈關註。筆者認為,實習生在保護自身權利時需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在法律保護實習生的基礎上,實習生不能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畢業後只能與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關系,壹般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實習形式除外,這種形式具有勞動關系的本質要件)。

但是,實習生在企業的工作實踐是受法律保護的。2016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發布《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公司能不能把實習生當成“應急勞工”,哪怕是節假日?

如果公司這樣做,違反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即“除對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實習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學生實習期間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學生實習;”

三、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傷的法律保護,分兩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實習生因公司未盡到安全生產保障義務而受到傷害的,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這壹義務主要體現在《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

第三十三條:“實習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教育、培訓和管理,保障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條:“實習單位應當會同職業學校對實習生進行安全防護知識和崗位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並進行考核。未接受教育培訓且考核不合格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第二種情況,在公司已經盡到安全生產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到傷害的,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於實習責任保險範圍的,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賠償標準予以賠償。

對於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或者超過保險賠償金額的部分,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和學生應當按照實習協議承擔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妥善做好搶救和康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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