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審查起訴階段壹般為壹個月。
3.法庭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的審理階段壹般是兩個月。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無論罪輕罪重,都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壹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第壹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壹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