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業主依法需要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根據上述規定,任何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空間的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物業服務提供者請求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物業服務提供者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者退還其已收取的違法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者退還已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業主的規定,處理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