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2、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征求意見並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3.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的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房地產托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
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繳的為1.2%,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繳的為12%。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房屋;2.國家財政部門分配的單位自用的房屋;3.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占用的房屋;4.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屋;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財產。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