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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的服務清單

政府購買服務包括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服務、政府直接履行職責的事項、融資活動以及法律明確規定的其他事項,政府可以購買服務,如:治安風險排查治理服務、就業指導服務、傳染病防控服務、法律服務、課題研究和社會調查服務、會計審計服務、會議服務等。

1.政府采購哪些服務?

1,服務采購的範圍很廣,主要包括政府采購項目的印刷、出版、設計(如工程設計)、車輛維修(車輛保險、車輛維修等。)和會議。

2.政府采購項目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以及與項目建設不可分割的貨物和服務。與工程建設密不可分的貨物,是指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與工程建設密不可分的服務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3.采購項目同時使用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不能分別采購的,統壹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政府采購的範圍

1.政府采購的內容應當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或者雖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金額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2.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最低標準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壹般為各采購單位常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公務用車、電梯、供暖鍋爐等貨物,房屋修繕和裝修工程,會議服務,汽車維修、保險、加油等服務。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還包括中央部門常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防汛抗旱物資、醫療設備及儀器、專用氣象儀器、警用裝備及用品、專用質檢儀器、專用海洋儀器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無論金額大小,均屬於政府采購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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