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人向本國負責國際收養的中央機關提出申請;
2.收養國負責國際收養的中央機關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收養人要求,並出具報告;
3.收養國負責國際收養的中央機關將報告轉交被收養國負責國際收養的中央機關;
4.被收養人所在國負責國際收養的中央機關評估被收養人和收養人是否符合要求,並出具報告。
法律依據: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第四條
原產國主管當局只有在確認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在本公約範圍內采用:
(a)確認該兒童適合收養;
(2)在充分考慮將兒童置於原籍國的可能性後,確認跨國收養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
(3)確保:
1.與只能在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收養的個人、機構和機關進行了必要的磋商,並適當告知上述個人、機構和機關其同意收養的後果,特別是收養是否會終止兒童與其生身家庭之間的法律關系;
2.上述個人、機構、機關已以符合要求的合法形式獨立表示同意,且該同意須以書面形式作出或經書面證明;
3.該同意不是通過支付任何形式的報酬或補償獲得的,也沒有被撤回;
4.如果需要母親的同意,則在孩子出生後給予同意;
(4)考慮到兒童的年齡和成熟度,確保:
1.征求了兒童的意見,並適當告知了兒童收養的後果以及在需要兒童同意的情況下兒童同意收養的後果;
2.兒童的願望和意見得到了考慮;
3.需要兒童同意的,兒童已經以符合要求的合法形式獨立表示同意,同意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或者以書面形式證明;
4.這種同意不是通過支付任何形式的報酬或補償獲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