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仲裁的審理和裁決。
1.當事人約定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材料作出裁決;
2.仲裁裁決是仲裁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仲裁裁決可以在所有締約國或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
4.申請仲裁裁決執行時效的中斷,適用訴訟時效中斷法的有關規定。
2.勞動仲裁可以當庭判決嗎?
1.勞動仲裁可以當庭判決,但勞動爭議案件是否會當庭判決,要看實際案情。
2.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以及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在勞動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勞動仲裁院會當庭判決嗎?
1.仲裁裁決不是在法庭上做出的。經過合議、起草、審核、簽發後才能作出。
2.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裁決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