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嚴、王亞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非法獵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_及嚴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閆、王亞軍、_ _ _ _犯有數罪並罰。被告人閆在宣判前犯數罪,應數罪並罰。被告人閆、王亞軍、_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閆的辯護人辯稱,閆不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因有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被告人嚴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等書證,本院對其辯護不予采納。關於被告人嚴的辯護人就鑒定意見提出的辯護意見,因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是公安部授權的鑒定機構,該鑒定機構的鑒定範圍包括法醫物證項目,法醫物證項目中包括鳥類的種類和保護級別,故不采納該辯護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