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然後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或者以分包的名義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分包和轉包的區別如下:
1.分包是指總承包商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的主體部分,將其非主體部分或專業工程分包給施工條件符合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築安裝單位。
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然後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2.分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不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而是直接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合同。
3.分包工程總承包方參與施工並自行完成部分建設工程,而分包工程總承包方不參與施工。
綜上所述,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沒收當事人取得的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壹章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