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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裝修賠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住宅裝修補償標準統壹為壹般裝修標準,已包含在選擇收購總房價的1.3倍和選擇修繕總房價的16%的補償中,住宅裝修差價不再單獨評估。單項裝修評估超過壹般裝修標準加評估價13%的差額裝修補償,另行給予差額補償;個別裝修評估價低於壹般裝修加13%差額裝修補償款的,多付的補償款退回。房屋裝修補償前應進行評估。各地在制定評估規定、確定房屋是否為新或選取交易案例進行修正時,應忽略裝修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影響;在《國務院拆遷管理條例》中,房地產的評估價格不包括裝修因素,不指建築物的裝修部分。作為交付使用的建築物,必須達到驗收標準方可交付使用;另外,房屋的粉刷、油漆、塗料要包含在市場評估價格中,只有房屋的二次裝修和商品房的改造需要單獨評估。

法律依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裝飾裝修者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

第八條衛生間、廚房防水層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進行閉水試驗。

第九條裝修人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設計方案,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對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裝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已經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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