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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有條件實現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首先,什麽是有條件的成就

附條件成就是指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簽訂合同,法律行為成立時無效。何時生效,是否生效,取決於所附條件是否滿足。即根據雙方的約定,壹方當事人在合法的情況下取得了相應的成果,滿足了合同所附的條件,合同的另壹方當事人應當認為條件已經取得,合同可以生效,也可以無效。

第二,民法典阻止附條件成就的效力是什麽?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在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第三,有條件成就和無成就的虛構

條件是否達到,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很大。附條件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可能後悔,不希望合同生效或者希望合同盡快生效,違背了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附條件合同的本意,不當阻礙了附條件的達成或者不當促進了附條件的達成,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予否定。為此,立法專門設置了附條件成就與不成就的虛構制度,以防止當事人不當妨礙附條件成就或不當促進附條件成就。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擬制包括兩個要件:壹是作為從附條件不成就或成就中獲益的壹方來阻止或促進附條件成就。如果阻止或者促成附條件成就的人是利益受損的壹方或者沒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則不構成擬制。第二,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或促進條件的達成。壹方的行為是否正當,應以其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標準。如果政黨的行為是為了阻止或促進有條件的成就,那就是不正當的。如果當事人是為了其他正當目的而行為,客觀上造成了附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後果,或者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其他正當目的,則不屬於不當行為。

在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如果壹方當事人為了自己的私利,采用不正當手段阻止附條件的成就,那麽法律就會考慮附條件的成就,如果采用不正當手段促進附條件的成就,就會視為附條件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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