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決定》已經2006年6月30日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壹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對藥品流通環節如何實施藥品經營企業追溯體系提出操作性要求。
修訂後的管理規範規定,企業應當在藥品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藥品質量,並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建立藥品追溯體系,實現藥品可追溯。
企業應當建立能夠滿足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滿足藥品可追溯性的要求;檢驗合格的藥品應及時入庫或上架,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入庫或上架,並報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此外,修訂後的管理規範規定增加壹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溯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8號),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中關於疫苗經營企業的相關規定修改為對疫苗流通企業的要求。
修訂後的管理規範規定,從事疫苗配送的,還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疫苗質量管理和驗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預防醫學、藥學、微生物學或者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3年以上疫苗管理或者技術工作經歷。
同時,修訂後的管理規範規定,儲存、運輸冷藏、冷凍藥品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壹)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冷庫,儲存疫苗應當配備兩個以上獨立的冷庫;(2)用於冷庫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節和報警的設備;(三)冷庫制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雙回路供電系統;(四)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藥品,應當配備符合其儲存要求的設施和設備;(五)冷藏車和車載冰箱或保溫箱等設備。
第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首營企業需要查驗的證件規定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