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新城區相關派出所開具準遷證;
2.到米東區相關派出所辦理轉證;
3.到新城區相關派出所辦理出入境手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常住戶口管理規範》
戶口遷移
遷入縣市外
士兵異地退伍、復員、轉業、退伍,憑安置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的介紹信和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向安置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
轉業後隨遷的軍人家屬,憑結婚證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安置辦出具的落戶通知書、戶口簿並通過戶口所在地人口信息網核實身份,辦理轉移手續。
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批準的軍人家屬,可以遷入軍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常住戶口。
申請人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壹)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批準證書;
(二)移民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
人事、勞動、法規部門(烏魯木齊市可參照執行)調入和聘用的幹部、職工,可在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常住戶口。
申請人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壹)人事、勞動和垂直管理部門批準調動和聘用的通知或證明;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三)移民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四)州(市、地)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證明。
縣級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的直系親屬投靠遷移。
(壹)申請夫妻投靠落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2.被信任人的戶口簿;
3.結婚證。
(二)申請父母投靠子女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2.被信任人的戶口簿;
3.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合法材料。
(三)申請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2.被信任人的戶口簿;
3.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者出生醫學證明等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合法材料;
4.超過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子女,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