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罪需要戴手銬?
不管犯什麽罪,都有可能戴手銬,只要警察需要抓捕罪犯。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犯罪分子可能逃跑、殺人、自殺、自殘或者進行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二、什麽級別的犯人需要戴手銬腳鐐?
帶手銬和腳鐐的囚犯被歸類為:
對死刑犯,除死刑犯外,壹般不得使用超過十五天。
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必須經主管公安局和局長批準。
在犯罪分子可能逃跑、犯罪、自殺、自傷或者實施其他危險行為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腳鐐較重,可以防止犯人逃跑,兩腳連接較短,使犯人難以邁出逃跑的步伐,行走時有聲音,可以讓別人知道。
手銬壹般分為連接鏈和板式手銬兩種。現在比較常用的是板式手銬。
拘留所使用的器具是手銬、腳鐐和警繩。警繩只能在追捕罪犯或者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
使用手銬腳鐐壹般不得超過十五天,但被判處死刑的罪犯除外。
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必須經主管公安局和局長批準。
在犯人被戴上手銬或腳鐐期間,看守人員和警察應加強教育,危險行為清除後,應立即解除。
必須嚴格遵守手銬腳鐐的規格和使用程序。
所以不管犯什麽罪,都有可能戴手銬,因為手銬是壹種比較簡單的強制工具。如果警察拒捕或者在抓捕嫌疑人的過程中有反抗,如果警察不戴手銬,就會造成更危險的情況,所以手銬可以用於任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