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構成盜竊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盜竊的故意內容包括:
1,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盜竊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財物。行為人只需根據壹般認知能力和社會常識推斷該物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於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
2.預見偷竊的後果。進入銀行盜竊保險櫃,就是意圖盜竊巨額財產或者特別巨大財產。以盜竊文物為目的進入博物館。這種犯罪故意說明了盜竊者意圖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程度,也說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體壹致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的,應當定罪處罰。”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還包括為第三人或集體占有。
盜竊罪是怎麽判的?
1,構成盜竊罪,可以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3.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輕基準刑50%以下。不處理犯罪的除外。
4.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盜竊珍貴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並處以罰款的,應當繳納罰款。其父母或監護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其父母或監護人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