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不得從事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外;
(三)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將商品價格擡得過高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
(六)以提高或者降低檔次等方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欺詐的行為有哪些?
價格欺詐行為有:
1,價簽,價目表等。產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與實際情況不符,並作為欺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手段;
2.對同壹商品或者服務,在同壹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價簽或者價目表,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
3.使用欺騙或者引人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價格標簽,誘導他人與其進行交易;
4.標註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優惠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無對比;
5.標明的減價商品或者服務的折扣幅度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6.銷售加工品時,未標明加工品和加工品價格的;
7.以價外贈品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明贈品的名稱和數量,或者贈品是偽劣商品的;
8.購買、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明或者模糊標明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理由,虛假打折,謊稱降價或即將漲價,誘騙他人購買;
10.購銷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