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二、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權利有哪些?
工人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2)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三)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4)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五)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六)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3.勞動者休息權的內容有哪些?
休息的權利
即傳統或狹義的“休息權”,是指勞動者在身心承受範圍內,連續工作壹定時間(半個工作日以上)後,停止工作、休息和整理的權利。它包括勞動者在工作壹定時間後吃飯、睡覺、暫時休息和處理臨時個人事務的權利。它是勞動者在工作日(非節假日)期間的休息,是勞動再生產的基本前提。
(2)休假的權利
即勞動者在連續工作壹段時間(壹周或壹周以上)後,有權停止工作壹天以上放松、處理家務和個人事務或參加進修和學習。也是壹種“休息”,但指的是連續工作壹段時間後的休息;而且這個“休息”期應該在兩天以上,屬於長時間休息。
(3)休閑權
即“休息權”是指勞動者通過主動活動或被動休息享受閑暇的權利。通過行使這壹權利,工人可以恢復體力和腦力。這壹權利的享有是建立在休息權,特別是休假權的基礎上的,但其內容和意義與這兩個概念不同。休閑是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達到壹定階段的產物,休閑權的行使需要具備壹定的客觀物質條件,這是以壹定的社會公共休閑設施為基礎的。
⑷享有和平的權利
是指居民休息和個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幹涉和騷擾的權利。所有公民(居民)都享有這壹權利。當勞動者享有這壹權利時,它是勞動再生產所必需的;居民享有時,它既是維護其人身自由和尊嚴的基本前提,也是維護自然人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因此,它是自然人人格權的必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