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的,壹審判決送達後同時生效。被告在壹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不履行壹審判決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審法院改判壹審判決的,被告在二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不履行二審判決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法律對壹審判決的效力是非常明確的。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上訴期在15日內,未上訴的判決在15日後生效。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沒有上訴期,不清楚二審判決何時生效。
二審的審理過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6、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判決宣布。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審理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申請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壹方在對方拒不履行義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國法律對壹審判決的效力是非常明確的。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上訴期在15日內,未上訴的判決在15日後生效。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沒有上訴期,不清楚二審判決何時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165條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終審為壹審。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50%,但不足2倍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