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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備註欄可以手寫嗎?

如果忘記在發票上寫備註,就不能手寫。備註欄可根據客戶要求打印。如果是打印出來的,就不能修改。如果對方不滿意無法修改,需要重印,除非萬不得已,不能手寫。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九條“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並加蓋專用發票印章。”所以增值稅發票備註欄的信息是不能手寫的。

發票備註欄填寫註意事項:

1,備註欄應填寫發票備註欄中的出發地、到達地、車型及車號、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提供施工服務開具發票時必須註明。在備註欄中填寫:施工服務發生地縣的名稱和項目名稱;

3、轉讓或出租房地產的發票必須註明房地產的詳細地址;

4、保險公司壹定要註意車船稅發票的收取。備註欄填寫:保險單號、納稅期限、征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總金額等。

開專業發票時,忘記填寫備註欄。有幾種補救措施:

1.手寫補充。有些項目,備註欄只是作為說明的補充,所以不需要打印版。但筆跡有時會被篡改,所以壹般的手寫筆記是無法識別的。除非絕對必要,壹般不建議使用。

2.補充印刷。如果設備允許,(部分打印機)可以進行補充打印,比如針式打印機。這時候只要填寫補充表格,打印出正確的位置就可以了。

3.重新發行。這是最簡單直接的方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推薦使用。作廢或核銷已開具的發票,然後重新開具壹張帶有備註的發票。

法律依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1,項目完整,與實際交易壹致;

2、字跡清晰,不允許壓線或出錯;

3.發票和抵扣聯均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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