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保的保險公司先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3.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壹)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具體的賠償項目和數額的計算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有詳細介紹,建議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