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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非法同居是什麽態度?

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與另壹方離婚的法定理由。第46條規定,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並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沒有規定配偶之間的非法同居。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壹))第五條規定:“男女雙方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本條規定的同居是指配偶之間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規定,即“當事人壹方提起訴訟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根據上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作為解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除夫妻間同居關系的請求。但是,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解除配偶與配偶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

雖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除夫妻間非法同居關系的請求,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和處理非法同居期間夫妻之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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