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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實的特征

並不是所有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後果的事實都被法官認定了,比如買賣合同的簽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依法結婚登記後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交通事故發生後未經過訴訟主動救治病人、支付醫療費用等權利義務的演變, 因為法律的實現大多取決於當事人的自覺遵守,不管這種遵守是哈特的“內部觀點”還是“外部觀點”

法律事實是法官依法認定的事實時,是指當事人對該事實的法律後果和法律意義有異議,發生糾紛後訴諸法院時,由法官(在某些情況下是仲裁機構)按照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這種認定無非是對事實的存在和數量、與規範的聯系程度、與後果的因果聯系、應當承擔的責任等進行權威的法律評價。這裏說法律事實是法官依法認定的事實,從終極角度來說。事實認定過程中的參與主體除了法官,還包括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以及證人、事實鑒定人、土地、房產等資產的價值評估人,刑事案件還包括偵查機關,所以很多當事人都參與了法律事實的“建構”。但最終大量的事實信息還是交給法官依法“剪裁”(英美法系交給陪審團裁決),法官享有查明法律事實的任意權利,從而對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做出法律評價和確認。

法律事實與壹般事實有重要區別,具體表現為:

1.法律事實是規範事實。它是法律調節社會的產物。沒有法律,就沒有法律事實。

2.法律事實是可以被證據證明的事實。這意味著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也是可以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

3.法律事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事實如果對法律沒有影響,就不能稱為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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