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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犯罪嫌疑人從第壹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律師可以依法行使會見和交流的權利。看守所會見需要哪些材料?法律依據是什麽?邊肖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見下文。
壹、在看守所如何辦理會見手續?
1.委托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
4.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5.戶口簿或結婚證或親屬關系證明;
6.律師執業證書。
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並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提交看守所會見。
二、看守所會議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罪犯會見和通信。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必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工作證和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要求會見在押人員,必須持有人民法院的專門介紹信。
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必須在看守所會見罪犯。看守所應當提供便利、看守並確保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犯人移交給值班警察收監。
以上是律師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所需的材料和法律依據。希望邊肖整理的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感謝您的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