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簽字意味著法律效力。經調解達成協議,經審判人員審查,雙方當事人壹致同意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的,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程序是口頭或書面提出申請,相關部門受理後調解,最後登記。應註意的事項不接受。當庭調解時,當事人應當認真對待調解,慎重處置自己的合法權益,調解協議壹經簽署即生效。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征求被告的意見。調解不成,會及時做出判決。調解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2)終結訴訟的效力。(3)強制執行的有效性。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壹般情況下,各方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因此出現了強制執行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調解協議含有給付內容,壹方不履行規定義務的,另壹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