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就是打不起官司。在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頒布之前,訴訟費用高是廣大群眾的普遍感受。據介紹,壹個農民工要想要求1000元以下的工資,完成所有法律手續,需要直接支付920元中的各種費用。至少需要11天-21天,相當於誤工損失550元-1.050元。這種訴訟成本大於訴訟標的,往往會讓當事人覺得訴訟不劃算,負擔不起。
“難”就是費時費力。很多案件訴訟程序復雜,審理時間長,從壹審到二審耗時半年。如果加上執行期,少則壹兩年,多則幾年。打壹場官司,不僅常常使當事人長時間無法集中精力正常工作,而且由於壹些法官態度生硬、急躁、服務態度差,使當事人及其親友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使群眾對打官司產生畏難情緒,以至於有人說“打壹場官司就是在剝壹層皮”,“耗費時間、金錢和精力,最後徒勞無功”。
“難”是勝訴後執行訴訟難。打贏官司固然可喜,但也不得不面對“執行難”的問題。即使作出生效判決,有時也難以執行,當事人遭受的損失無法得到補償,債務人的債務也無法立即收回。贏了官司,這時候就相當於白打了。這就是人們所說的“合法借條難兌現”。個別甚至墊付的訴訟費因無法執行而不退,讓人懷疑打贏官司的真實效果。
“打官司難”,群眾反映突出的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既涉及法院的內部問題,也涉及法院的外部問題。法院內部的問題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員的問題,是指壹些司法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知法犯法、執法犯法、搞權力瀆職,導致司法腐敗。盡管我國各級人民法院正在進行廉政建設,努力預防和懲治腐敗,但必須承認,壹些法官仍受私利驅使辦理關系案、人情案,曲解法律,枉法裁判。更糟糕的是,壹些法官經不起金錢的誘惑,收受當事人的賄賂,完全喪失了公正、正義的立場。令人震驚的是,本應作為正義和法律化身出現的法院和法官,如今卻成了違法犯罪的典型。據悉,2006年,全國法院加大了對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查處力度,共查處違法違紀人員292人,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9人。2006年6月,深圳中院原副院長裴洪泉等5名法官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這些案件的數量很少,但其嚴重性和涉及的人數震驚了公眾。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也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