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是動產,扣押期限不超過壹年,可以繼續扣押。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扣車取車流程:
1.如果扣押是因為違法行為,可以在處理完違法行為後到被扣押機關取回;
2.因道路交通事故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30日後的五日內領取。通知30日後仍未領取車輛的,依法處理扣留的車輛;
3.屬於其他案件的,需要在案件審結後收集;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並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
5.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的作為證據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其他物品、證件應當隨案移送,並制作隨案移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留存,壹份交人民檢察院。實物不宜轉讓的,應當列明;
6.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處理。
綜上,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為執行生效判決,任何法院均可扣押被執行人的車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1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