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解釋
法律的普遍性也稱為“法律的普遍約束力”。法律壹般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有效,所以任何社會規範都是有約束力的。所謂約束力,是指規範的效力。表達國家意誌的法律對所有人都具有同等約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我國,法律對所有公民具有同等約束力,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社會地位。
第二,詳細解釋
任何社會規範都是強制性的,都有社會力量保證其實施。但是,不同社會規範的強制性質、範圍、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法律的強制性不同於其他規範,因為法律具有國家強制性。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法律的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法律的國家強制性不僅表現為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否定和懲罰,還表現為國家對合法行為的肯定和保護;它不僅表明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而且表明公民可以依法請求國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壹個規則是否具有強制性,是衡量壹個規則是否是法律的決定性標準。
第三,法律有三個最顯著的特點。
1,普遍性,確定性和形式合理性
普遍性意味著法律規範具有普遍約束力。確定性意味著法律規範的表達是清楚的,不含糊的。形式理性是法律規範的設定、表達和適用,符合社會成員正常的理性水平和行為能力,能夠被社會成員理解和實踐。
2.民族性質
法律規範反映國家意誌,國家負責制定、頒布和實施。
3.命令的
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法律的約束力是法律強制力的外在表現。如果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可能導致法律上的不良後果。國家權威是法律效力的主要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