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發布的《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壹般以搶劫罪論處,但行為人僅以其輸掉的賭資或者贏得的賭債為搶劫對象, 且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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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壹、搶劫罪成立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劫的犯罪行為。行為人不僅實施盜竊、詐騙、搶劫,還構成犯罪。
第二,必須具有“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目的。所謂“藏匿贓物”,是指轉移、隱匿盜竊、詐騙、搶奪所取得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拒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司法機關依法采取的逮捕?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以及在犯罪時或犯罪後被及時發現,抗拒群眾的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地方
“毀滅犯罪證據”是指犯罪分子為了逃避罪責,消滅留在犯罪現場的痕跡和物品,毀滅各種能夠證明自己犯罪的證據。
第三,必須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這裏所謂的“現場”,壹般是指實施盜竊、詐騙、搶劫的犯罪現場。如果發現犯罪分子逃離現場,在被追逐或者圍堵時使用暴力,也應認定為當場使用暴力。
犯罪分子在犯罪時沒有被及時發現,而是在另壹時間、地點被發現,並且在逮捕過程中抗拒逮捕或者事後殺人掩蓋罪行的,不適用本條規定,按照所犯的罪定罪。
所謂“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犯罪分子故意實施擊打、毆打、傷害等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威脅立即實施這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