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非法藥物的種子或幼苗的成分,如少量滅活因子,壹般都是非法的。

非法藥物的種子或幼苗的成分,如少量滅活因子,壹般都是非法的。

法律解析:關於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數量較大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本罪,大量是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與《刑法》的規定相呼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壹條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未達到數量較大,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未滅活的原藥植物種子是指原藥植物種子,如罌粟,不經烘烤、輻射照射等處理,仍能繼續繁殖發芽。罌粟籽本身沒有毒性,也沒有被列入《聯合國禁止販賣毒品公約》和我國麻醉藥品目錄,但《聯合國公約》明確要求嚴格管制。罌粟籽等毒品植物的種子必須滅活,否則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於種植和制毒。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與《聯合國公約》中嚴格控制藥物原植物種子的精神完全壹致。這裏所說的買賣,是指以貨幣或者實物的形式,以固定價格非法買賣未經滅活的藥用植物種子或者種苗的行為。運輸是指非法運輸非滅活的藥用植物種子或幼苗,包括國內運輸和邊境非法進出口。攜帶,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隨身攜帶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占有,是指占有未經滅活的藥用植物的種子或者幼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大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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