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壹。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中小學教師隊伍,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根據《教師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深化改革擴大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的指導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1)98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規則二。本標準適用於我省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及教研、督導、電化教育、校外教育機構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人員。
第二章?假定
規則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教學行為規範,牢固樹立愛崗敬業意識,愛崗敬業,關心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凡出現《福建省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試行)》20種“壹票否決”情形之壹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偽造學歷、資格、成果,剽竊他人成果等的,將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從次年起2年內不得申報。
第四條?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在教育教學壹線任教,認真履行教師的職責和義務,服從學校工作安排,積極承擔班主任等教育教學工作,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
第五條?任職以來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次數應滿足向上壹級申報該職務基本任期的要求。年度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當年不得申報。
第六條?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良好,具備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心條件。
第七條?按照《福建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八條?城鎮公辦中小學教師應在農村學校任教1年或在薄弱學校任教3年以上。其中,城鎮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年齡在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的,應當晉升為具有2年以上農村學校工作經歷的高級教師。教研人員應當每年到農村學校開展研究、教研、培訓等工作。
第九條?晉升壹級教師,必須參加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等級考試,取得合格成績。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中小學教師可以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