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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封鎖和控制的法律基礎

各地封停管控的法律依據:

1,傳染病防治法;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當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可以解除封鎖:

1,近14天,轄區無新增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

2.該地區最後壹名密切接觸者暴露超過14天,核酸檢測陰性;

3.該區域所有人員在啟封前2天完成壹輪核酸篩查,均為陰性。

防疫十大措施:

1,細化社區疫情防控網格,在每個網格建立由社區工作人員、社區醫生、物業管理人員組成的專班隊伍,建立相關人員聯系機制;

2.加強進出小區人員管理,實行發放通行證管理,在小區主要出入口由物業公司、社區工作人員、黨員誌願者加強管理,確保不讓外來人員進入小區;

3.在居民區門口發布通告,設置檢查場所,宣傳阻止人員進出,做好甄別登記工作;

4.要求社區居民拒絕親友來訪。外賣和快遞人員禁止入內,必要時我會在大門口接;

5、外來車輛不準進入,對已經進入的外來車輛和人員,壹律進行登記,及時向街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6.要求居民外出時戴口罩,不戴口罩的居民建議回家。居民出行壹定要戴口罩,繼續加強宣傳,提高居民防護意識;

7.對居家隔離人員提供“壹對壹”的照顧和服務,幫助其解決隔離期間的實際困難,並及時公示照顧責任人的相關信息;

8、小區樓道、走廊、電梯等公共* * *場所由物業公司實施定期消毒,及時清理垃圾,確保公共* * *場所環境整潔;

9.社區內的移動廣播將在早8點至晚7點連續播放科學防疫的相關要求和應對知識;

10.動員廣大黨員領導幹部帶頭做到“不來不去不聚不封不保”的十字方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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