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七條之壹:“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刑法第三十八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判處管制,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修改為第三款:“對依法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實行社區矯正。”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3.刑法第四十九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經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其刑罰。"
5.將刑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6.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