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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因欠錢被起訴的後果

公務員欠錢不被法院起訴,將被起訴拍賣財產、司法羈押、惡意轉移財產和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而且,如果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是公務員,人民法院將通過被執行人信息發布系統將相關失信信息記入公務員信用檔案,相關單位將根據公務員信用檔案在年度考核、晉職晉級等方面給予負面評價,這將極大限制失信公務員的職業發展和進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守法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黨和國家領導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挑撥和破壞民族關系,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四)不承擔責任、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六)對批評、投訴、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七)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的;

(八)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的;

(十)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壹)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或者網絡活動的;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七)曠工或因公外出、休假期滿無正當理由的;

(十八)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以毆打、體罰或者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或者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舉報人泄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違反規定阻礙執行公務或者幹擾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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