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退市規則:
1,清晰的財務舞弊判斷指標。
2.退市整理期縮減至15個交易日。
3.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面值低於1元;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3億元。
4.信息披露和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數董事對年報和半年報不忠實。
5.凈利潤虧損且營業收入不足6543.8億元的,連續兩年直接被st退市,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資格。
6.盤整期首日無漲跌幅限制,交易退市無盤整期。壹年財務指標為ST時,深交所有“風險警示板”單日買入不超過50萬股。
第壹,法律:
根據《虧損上市公司暫停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上市公司第三年連續虧損的,證券交易所自第三年年度報告公布之日起(未公布年度報告的,自《證券法》規定的年度報告披露期限屆滿之日起)對其股票實施停牌。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壹個會計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報告公布後,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恢復上市。
二、退市程序:
1.交易所在發現上市公司低於上市標準後10個工作日內通知上市公司;
2.公司收到通知後,應在45日內給交易所回復,並在回復中提出整改方案,說明公司最遲將在18個月內再次達到上市標準;
3.交易所應當在收到公司整改方案後45日內,告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方案;
4.在收到交易所對其整改方案的批復後45日內,發布公司已低於上市標準的信息;
5.本計劃啟動後65,438+08個月內,交易所每三個月對公司情況進行壹次審核。在此期間,如果公司未能實施該計劃,交易所將根據情節嚴重與否決定是否終止上市;
6.18個月結束後,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交易所將通知公司其股票終止上市,並告知公司申請聽證的權利;
7.如果聽證會維持交易所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交易所將向SEC提出申請;
8.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後,該公司股票的交易正式終止。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交易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時間最長為22個月。
三。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退市:
1,上市股票數量不足10萬股,資本不足5億日元;
2.社會股東人數不足65,438+0,000人(延遲壹年);
3.經營活動停止或處於半停止狀態;
4.最近五年沒有支付股息;
5.連續三年負債超過資產;
6.上市公司有“虛假記載”,影響很大。
2000年6月成立的日本納斯達克市場也引入了退市制度,即當股東人數和上市後的市場總價格低於某壹基準時,就會被摘牌。其目的是淘汰流動性低的場外股票,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