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3+08年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第15號,以下簡稱《意見》)。為便於司法實踐中準確理解和適用該指導性文件,現將《意見》的背景、起草原則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壹、《意見》制定背景近年來,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機動車成為重要的交通工具,機動車保有量逐年增加。據統計,2010年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到2.07億輛,比2009年增加2048萬輛,增幅為10.98%。機動車數量的迅速增加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出行,同時無視交通管理法規,違法駕駛機動車的現象也日益增多。以酒駕為例,2010年,全國共發生酒駕案件631000起,其中87000起,因酒駕引發交通事故4368起,死亡1958人。其中壹些惡性事故嚴重危害了公眾的安全,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為嚴懲醉酒駕駛,遏制醉酒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駛入罪,2011年5月起施行。此後,各地司法機關面臨大量醉駕機動車刑事案件。但是,危險駕駛罪是壹個新的罪名,如何準確適用法律,量刑時如何把握寬嚴相濟的政策,存在很多問題和爭議。為規範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共同制定了《意見》。二。《意見》的起草原則《意見》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兩個原則:壹是體現依法嚴懲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要求。考慮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高危險性,為保證此類案件的處理能夠有效起到預防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醉酒程度高、在高危路段醉酒駕駛、駕駛乘客操作機動車、逃避或者拒絕、妨礙執法檢查等行為,,明確規定從重處罰,體現依法從嚴的政策要求。第二,著重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把壹些尚未解決的問題留待條件成熟時解決。《意見》對“醉酒”的含義和依據、“道路”、“機動車”的範圍、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強制措施的適用等進行了明確規定。隨著中國交通的發展,中國的道路安全變得越來越復雜。為了解決酒駕給人民帶來的危害,我國針對相應的違法者制定了詳細的法律解釋,保障了我國行人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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