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際法在限制傳統自衛權的同時,自衛權的內容得到了進壹步的明確和發展。
《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采取必要措施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自然權利。會員國在行使自衛權時所采取的措施,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種措施不應影響安理會根據本《憲章》隨時采取必要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權力和責任。”
《聯合國憲章》明確肯定了自衛權是壹個國家的“自然權利”,即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同時限制了自衛權的行使。壹國自衛權的行使是以受到武力攻擊為條件的,也應在安理會采取必要措施之前“立即向安理會報告”。自衛權在現代國際法中的發展主要表現為對“集體自衛權”的認可,從而將國家自衛權與國際集體安全體系聯系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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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也叫獨立。獨立自主權主要是指壹個國家按照自己的意誌處理自己的事務,不受其他國家控制和幹涉的權利。獨立權包含兩層含義:壹是自治,即國家有權獨立處理主權範圍內的事務;二是排他性,即國家在主權範圍內處理事務,不受外來幹涉。
獨立自主的權利是國家主權的根本體現。“主權有不同的方面。主權是獨立的,它不受任何權威的約束,特別是不受另壹個國家的權威的約束。就其在國外的行動而言,主權意味著對外獨立。就其在國內的行動自由而言,主權意味著內部獨立。”因為國家擁有內部獨立權,可以自由建立自己的政治經濟制度,以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自己的行政事務,制定自己的政策和法律。作為壹個國家擁有對外獨立的權利,可以自由處理其國際事務,如締結國際條約、派遣和接收外交使節等。,除非受到國際法的限制。?
現代國際法中的國家獨立權包括政治、經濟和其他方面。壹個國家在享有不受他國控制或幹涉,獨立處理本國事務的國際法律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不侵犯他國獨立的國際法律義務。